3月20日,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《廣東省進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間投資發展實施方案》。方案提到,涉及政府配置資源的能源類開發計劃,原則上要提前向社會公開,并向民間資本推介。支持民營企業投資建設抽水蓄能、新型儲能、太陽能發電、風電、充電樁等能源類項目,不得在布局規劃、指標安排、資源出讓、核準(備案)手續辦理、并網運營
3月20日,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《廣東省進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間投資發展實施方案》。方案提到,涉及政府配置資源的能源類開發計劃,原則上要提前向社會公開,并向民間資本推介。支持民營企業投資建設抽水蓄能、新型儲能、太陽能發電、風電、充電樁等能源類項目,不得在布局規劃、指標安排、資源出讓、核準(備案)手續辦理、并網運營等方面對民間投資設置附加條件和歧視性條款。 方案原文如下: 廣東省進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間投資發展實施方案 粵府辦〔2023〕5號 為進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,激發民間投資活力,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《關于進一步完善政策環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間投資發展的意見》(發改投資〔2022〕1652號)要求,結合我省實際,制定本實施方案。 一、發揮重大項目牽引和政府投資撬動作用 (一)支持民間投資參與重大工程項目建設。 1.聚焦國家“十四五”規劃102項重大工程、國家重大戰略以及省委、省政府明確的重點建設任務,依托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(以下簡稱在線平臺),梳理篩選具備一定收益水平、條件相對成熟的項目,常態化向民間資本進行推介,多種方式吸引民間資本參與。(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) 2.對具有穩定收益、可獲得較好預期投資回報的交通及相關站場服務設施、水利、城市基礎設施、節能降碳等領域重點項目,原則上推行市場化運作,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參與。(省發展改革委、交通運輸廳、水利廳、住房城鄉建設廳、能源局等省有關部門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) 3.加強交通、水利等項目招投標行為監管,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不得違法限定投標人所有制形式,不得違法設定與招標采購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資格、技術、商務條件等。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、法規和規章規定的,可通過12345熱線、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公布的投訴舉報渠道反映。(省發展改革委、交通運輸廳、水利廳、住房城鄉建設廳、能源局等省有關部門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) 4.涉及政府配置資源的能源類開發計劃,原則上要提前向社會公開,并向民間資本推介。支持民營企業投資建設抽水蓄能、新型儲能、太陽能發電、風電、充電樁等能源類項目,不得在布局規劃、指標安排、資源出讓、核準(備案)手續辦理、并網運營等方面對民間投資設置附加條件和歧視性條款。(省發展改革委、能源局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) (二)發揮政府投資引導帶動作用。 5.各部門按期梳理適用于民間投資項目的投資支持政策,依托在線平臺做好發布解讀。(省有關部門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) 6.堅持“凡定必審”原則,各級制定或修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均要開展公平競爭審查,確保對民營企業一視同仁。省內企業擴大生產、增加投資、新建項目,同等享受各項招商引資優惠政策。(省財政廳、商務廳等省有關部門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) 7.完善省內各級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考核機制,加大政府投資基金對相應重點領域民間投資項目的支持力度。(省財政廳等省有關部門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) 8.在政府投資招投標領域全面推行保函(保險)替代現金繳納投標、履約、工程質量等保證金,鼓勵政府投資項目對民營企業投標人免除投標擔保。(省發展改革委、財政廳等省有關部門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) 9.依法依規完成招投標的政府投資項目,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,不得以民營企業中標為由滯緩資金撥付、決算審計“加碼”。(省發展改革委、財政廳、審計廳等省有關部門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) (三)支持民間投資參與科技創新項目建設。 10.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,創新重大科技項目組織管理方式,持續推進省重點領域研發計劃,積極采用“業主制”“揭榜掛帥”“賽馬制”等多種新型組織模式,鼓勵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國家及省級重大創新平臺建設,支持民營企業承擔重大科技戰略任務。(省科技廳負責) 11.嚴格落實政府采購支持創新政策,加大對民營企業開發的新技術、新產品的支持力度。對雖無銷售業績,但經相應資質機構驗證,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質量規范要求的新技術、新產品,允許參加我省相關工程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。(省財政廳、發展改革委等省有關部門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) 12.制定平臺企業經營者合規指引,完善對新經濟以及新產業、新業態的包容審慎監管制度。梳理一批新技術、新產業、新模式的應用場景和創新需求,打造一批吸引民間資本參與的投資標的。(省發展改革委、市場監管局等省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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